抽逃资金案件的认定: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财产或者资金移交到公司账户或者名下,经相关机关验资后,再将其出资份额转移到自己或者他人名下的行为,抽逃出资是一种手段概述,因抽逃出资的手段千变万化,法律未就抽逃出资手段专门编写法条。抽逃出资手段通常有:直接将公司账户资金。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
没有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曾经明确指出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为有罪,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后,才可以给相关人员定义为“罪犯”。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