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案件的认定: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应予追诉。
认定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其是否符合构成抽逃出资的要件。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1.认定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其是否符合构成抽逃出资的要件。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3.抽逃出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4.《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资金是可以否定其股东身份的。股东出资入股设立公司之后是不能抽资退股的,不能以抽资退股的方式取消其股东身份,以避免公司注册资金减少,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催促返还后仍不返还的,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并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做出合理限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资金数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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