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出生证明应当按照接生方式进行办理。
2、《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
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新生儿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应当在医疗机构办理出生证明,父母出具相关证件后,医疗机构会依法出具新生儿出生证明;新生儿有家庭医生接生的,应当由家庭医生依法出具出生证明。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咨询律师的需求,
华律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27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 法律依据
-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编号:NO.2023071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