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下列隐患:1、工房建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2、工(库)房使用是否符合设计用途要求;3、生产产品是否超药量、超范围、超级别;4、安全通道是否畅通;5、原材料是否属于违禁药种;6、待修机械设备内是否残存药物;7、余废药物是否及时、安全处置。
安全排查和检测工作的:1、涉药机械设备直接静电接地;2、涉药工作台防静电材料铺设和间接静电接地;3、涉药工器具、危险场所入口人体静电释放(指示)装置;4、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穿着防静电服装;5、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持涉药作业工房、场地的湿度。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遵守的规定:1、采摘、晾晒、交售棉花时,应当戴棉布帽子,穿棉布服装;用棉布口袋盛装棉花;用棉绳、棉线绑扎棉袋口。禁止使用化纤编织袋等非棉布口袋盛装棉花;禁止使用有色的或非棉线绳。2、晾晒籽棉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防护管理,防止混入异性纤维。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规定:1、保持相关标准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2、变更相关事项的,办理变更手续;3、不得超出许可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生产活动;4、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1、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2、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3、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