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材料。第二步,准备好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材料。第二步,准备好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抱养的孩子不需要办理出生证明,只需要准备好登记部门要求的所有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一)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的手续: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补办出生证明一般只需要三步:第一,登报申明、第二,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第三,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
可以补办。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需要当事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后配合公证机构做好公证所需的各审查事项,最后在签字确认,公证员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