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采用恐吓胁迫等手段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对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未撤销前,该合同是有效的,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
由于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使另一方心理上产生恐惧,即因为面临损害或将要面临损害,而产生一种恐怖和惧怕心理,在此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受胁迫人被迫订立了合同。由于受胁迫人是在受到恐吓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此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威胁恐吓程度的不同有两种处理方式。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公安机关有权对行为人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将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被害人有权当地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是:(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3)胁迫行为须为非法。(4)被胁迫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并订立了合同。(5)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虚假手段胁迫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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