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以下这些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等。
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5、金融业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的: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五)金融业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解散事由。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二)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三)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四)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五)发行金融债券;(六)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七)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八)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