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其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拆迁补偿房的收入确认主要涉及到会计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首先,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拆迁补偿款不应被视为企业的收入,而应被认定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账款。这是因为拆迁补偿费是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方面,所以并不属于企业的常规收入。其次,在税务处理方面,拆迁补偿款的收入确认方式可能会因具体情况和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拆迁还房的情况,应视同销售,被拆迁人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应当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确认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这样可以确保收入的公允性和成本的准确性。
拆迁合同如果有如下情形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补偿协议无效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重新协商赔偿或者依法进行性评估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协议无效,相当于没有签订协议,如果协议无效是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能起诉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但是要准备好可以证明协议无效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协议无效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重新协商赔偿或者依法进行性评估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协议无效,相当于没有签订协议,如果协议无效是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
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确认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包括以下这些: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