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性表现在可以跨类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驰名商标既不要求必须已在中国注册,也未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是跨类保护。即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是如果在某国尚未注册,而有人抢先注册,它可以把抢先者挤出去,重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二、是在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与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与一般普通商标相比,因为有着特殊的价值,所以才给予了特殊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具体涉及商标案件中,某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除了受到一般商标的保护以外,还受到以下几方面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被动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进行认定。主动认定方式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使用驰名商标的限制包括:一般限制有: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等;特殊限制有:执法机关不应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