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一、是如果在某国尚未注册,而有人抢先注册,它可以把抢先者挤出去,重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二、是在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与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
对驰名商标既不要求必须已在中国注册,也未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
使用驰名商标的限制包括:一般限制有: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等;特殊限制有:执法机关不应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许可等。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
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是这样的: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去认定,而是被动的,并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即每个案件中都必须独立认定,并且每次认定仅对该案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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