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是跨类保护。即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是如果在某国尚未注册,而有人抢先注册,它可以把抢先者挤出去,重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二、是在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与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加强执法联动配合方面,三地县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凡涉及区域内的企业投诉、信访举报、通报移送、跨部门移转和信函协查的跨区域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将向相关方通报、移送相关案件信息,接收方应依法查办,按期回复。
认定著名商标就是看商标是否为人们所熟知,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等。
驰名商标的特殊性在于可以跨类保护。跨类保护是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驰名商标既不要求必须已在中国注册,也未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
使用驰名商标的限制包括:一般限制有: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等;特殊限制有:执法机关不应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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