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孕妇休产假,工资分以下情形计算:休各地额外奖励产假,大部分省份规定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休法定产假,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用发放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休法定产假,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孕妇休产假,工资分以下情形计算:休各地额外奖励产假,大部分省份规定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休法定产假,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用发放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休法定产假,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关于男士陪产假,我国法律中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各省各地方的实际规定,见各地的计生条例中。大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也有长达30天左右的陪产假。
如果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生育休假后未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则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休了产假还能再休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因此,生育的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依据《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