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也遇到了这些问题?今天给大家分享两个真实案例,这两个案子反映出的几个问题,其实很常见。咱们一起来看看这里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第一个案例中,2024年6月,梁某将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获利,致使多名被害人被骗款项转入该账户后被转移,涉案流水九十余万元。
这类问题通常的表现是,一些人觉得把自己闲置的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还能赚点钱,是一举两得的事,却没有考虑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就像梁某,初入社会缺乏认知,为了一点利益就轻易把银行卡借出去。
可能产生的后果很严重,依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梁某就因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拘留。
贾律师的正确做法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贾律师通过向家属了解情况、看守所会见梁某以及与案件承办人员沟通,得知梁某系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优异且无前科劣迹,此次是偶然犯罪,个人违法所得少,认罪悔罪态度好。结合这些情况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贾律师起草了《
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意见书》,连同家属准备好的证据材料一起交给承办人,最终让梁某得以免于继续
羁押。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贾律师从梁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角度出发,制作《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多次与承办人沟通,最终使检察院决定对梁某相对不起诉。
第二个案例中,2024年3月起,党某通过虚构
购销合同、编造
贷款事由、伪造担保人资格等手段获取
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新还旧,部分资金个人使用,案发后因涉嫌
贷款诈骗罪被暂时解除羁押。
这类问题通常的表现是,一些人在贷款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却没有正确认识到不同罪名之间的区别。党某就是在贷款时使用了虚构事实等手段。
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如果被定性为贷款诈骗罪,量刑会比骗取贷款罪重很多。因为贷款诈骗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处罚更严厉。
贾律师的正确做法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党某委托后,通过阅卷和多次约见党某,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确定以罪名辩护为策略,提出党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庭审中以罪名为主辩点,结合党某的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党某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并从轻处罚。
贾明照律师是河南鼎聚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30年检察院工作经验,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领域。他执业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能够迅速找到案件的关键点,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如果大家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不妨向贾律师咨询。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