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情况外,均需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依据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租的房产除“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指自用或自住的房产,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收房产税)外,其它类需要交纳房产税,也就是我们说的租赁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产税由出租方缴纳。
需要缴纳,出租时候的房产按照租金征收;不出租的时候,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的70%*1.2%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但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有各城市、地区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的说法。房产税是每年交,可以一年分2次交,5月交上半年的税、10月交下半年的税,也可以5月的时候一次交清。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在办理法定继承变更时,无需缴纳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继承人继承之后进行出售的,属于转让行为,仍然需要交纳契税、营业税等相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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