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静律师毕业于
德州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的学习经历为她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德州学院的校园里,她如饥似渴地汲取着法学知识的养分。课堂上,她紧跟老师的思路,认真钻研每一个法律条文;课后,她积极参与各种法学讨论和模拟法庭活动,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辩论能力。这段宝贵的学习时光,不仅让她系统地掌握了法学理论知识,更培养了她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正是在德州学院的学习,让她坚定了成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信念,也为她日后在婚姻家事领域的深耕埋下了种子。
毕业后,崔静律师专职深耕婚姻家事、婚约财产、
法定继承全品类纠纷。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她经手了百余起疑难婚姻类案件。每一个案件对她来说都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成长的机会。她擅长处理各种复杂的
离婚案件,无论是家暴
分居离婚、第一次判离失败二次
起诉离婚,还是跨国涉外离婚、配偶患精神疾病离婚、对方拒不出席缺席离婚,她都能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在
子女抚养权争夺方面,她有着自己的见解和方法,专注子女抚养权争夺、多名子女抚养、追索多年拖欠
抚养费、变更
抚养关系、
探视权纠纷等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
财产分割方面,她熟悉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婚内转账、夫妻存款、车辆、
养老保险分割等业务,熟练办理未领证
同居彩礼返还、全套家电嫁妆取回等事务,为当事人守护财产。
崔静律师代理的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婚前
生育一名女儿,后补办婚姻登记。婚后二人长期分居,感情破裂,被告起诉离婚,经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
离婚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然而,调解书中仅约定了双方
自愿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独自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未对探视权、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作出任何书面约定。离婚前后,被告长期阻挠原告看望孩子,分居多年原告仅成功探望女儿一次,多次主动沟通协商探视事宜均被拒绝。
面对这样的情况,崔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专业的工作。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开了一家
公司,后来散伙了,但其中一方对公司的一些权益还是存在的,不能因为散伙了就完全剥夺。在离婚这件事上,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就是这种不能被随意剥夺的权益,另一方还有义务配合。如果一方的探望对孩子不好,比如会让孩子害怕、影响学习等,法院可以暂时不让他探望,等情况好了再恢复。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被告以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为由进行抗辩,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就随意放弃。所以被告的这种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规则有力地支撑了案例中原告的抗辩,明确了原告的法定探望权利不受被告所谓口头约定的影响,为法院不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崔静律师依据民法典法条,确立探视权法定属性,击破了“口头放弃探视”的抗辩。她指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身份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即便离婚调解文书未写明探视内容,父母法定探望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被告所称口头放弃探视无书面协议佐证,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权单方阻止原告正常看望子女。
同时,崔静律师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分层制定合理探望方案。考虑到女儿年仅四周岁,心智不成熟、对固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她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既能保障亲子见面,又不会打乱孩子稳定生活节奏。待孩子年满八周岁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后,可再协商调整长期留宿、
节假日探望方案。
此外,崔静律师完整梳理阻碍探视事实,佐证被告拒不配合的过错。她整理分居、离婚后原告多次沟通探视、仅探望一次的完整事实脉络,证明被告长期刻意阻隔父女亲子相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最后,她兼顾情理与法理,平衡双方诉求与孩子成长利益,既全力维护委托人法定探视权利,又主动调整过高的留宿、节假日探视诉求,配合法院作出兼顾孩子成长的折中裁判。
最终,法院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周末当日接送(上午9点接走、17点前送回),被告必须予以协助配合;待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可结合孩子自身意愿重新协商调整探望时长、留宿、节假日探视事宜;驳回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
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本案
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这一判决结果既保障了原告的法定探视权利,又充分考虑了孩子的成长利益。
崔静律师始终秉持着“以专业梳理证据,以调解化解矛盾,用法律守护家庭权益”的执业理念。她擅长系统化调取转账流水、购货、视频、
证人、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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