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处理需兼顾经济赔偿与生命健康尊严
包寅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深刻认识到,医疗纠纷的处理,绝不仅仅是经济赔偿的问题,更要考虑到生命健康的尊严和重量。就以
福建省某中级人民
法院二审终审的一起因“体外冲击波碎石术致创伤性肾破裂”引发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患者多年泌尿系结石病史,还伴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医方实施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后,患者突发肾破裂。患者出院后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这其中涉及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有患者身体承受的巨大痛苦和生命健康受到的威胁。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出了问题,给你造成了损失,那商家就得负责赔偿。在看病这件事上,如果医院或者医生有过错,导致患者身体受损,医院就要赔钱。
-案例关联说明:在这个案例中,经过鉴定和法院审理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包括术前评估不到位、治疗方案选择非最佳、违反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义务等,所以医方需要为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该规则明确了在医疗纠纷中,只要医疗机构有过错就要担责,支撑了案例中患者要求医方进行赔偿的诉求。
二、充分保障患者的实质性知情选择权
在这起案例中,包寅律师指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知情同意权不仅包含“风险告知”,更包含“替代方案告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然而在临床实务中,部分医疗行为只关注告知“拟实施手术的并发症”,却忽略了告知“除此方案外,还有哪些其他方法”。本案中,医方因未告知可选的替代治疗方案(如输尿管软镜碎石术等),被鉴定机构和法院认定为过错。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者“实质性知情选择权”的严格保护。包寅律师强调,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有权利了解所有可能的治疗方案,以便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
三、诊疗需个性化评估,不能仅依赖诊疗指南
医方在上诉中援引了多项诊疗指南与专家共识,试图证明其仅行腹部平片检查符合“常规”。但包寅律师认为,法律与
司法鉴定审查诊疗行为时,不仅看是否符合宏观的指南,更看重是否结合了特定患者的具体病情。本案患者结石大于10mm且位于下盏,属于碎石术的“不利因素”情形。在此特定解剖条件下,未进一步完善高精度影像学检查以规避可预见的肾损伤风险,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术前评估不到位”。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不能千篇一律,而要根据每个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评估,确保治疗方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推翻司法鉴定意见难度大,需提供法定反证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是定案的关键。包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医方若对鉴定意见不服,不能仅凭医学理论或单方理解提出异议,甚至向行政机关投诉鉴定机构亦无法直接改变诉讼进程。法律规定,只有在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时,法院才会启动重新鉴定。在这起案例中,医方提出关于鉴定意见未排除患者自身疾病因素、鉴定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但二审法院结合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作出了终审评判,认为医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所以不予支持其上诉主张。这说明面对不利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必须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反证,方能实质性动摇鉴定结论。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过程。包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他始终坚持“亲自接待、亲自分析、亲自代理”的执业原则,拒绝流水线作业,从证据梳理、鉴定听证到法庭交锋,全程亲力亲为,切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你正面临医疗纠纷困惑、鉴定难题,相信包寅律师将以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为你提供合适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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