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3、出资瑕疵,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1.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承担连带责任。2.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存在过错的。3.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如下: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