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
1、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有身份证即可查询,如果知道公积金账号也可查询。个人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用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
购房可以提取。预售房产的和办好房产证的在提供相关材料后都可以提取。预售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有房产证的,要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等材料进行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可提取。加装电梯和拆迁安置房可提取。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
1、购房可以提取。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可提取。3、加装电梯和拆迁安置房可提取。4、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5、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6、租房的人员以及普通住房物业费也可提取。
约定提取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按照申请时填写的约定时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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