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有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是按照合同金额计算应纳税款,购买印花税票并在合同上予以粘贴贴花。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如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征收的计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的。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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