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包寅律师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学(医药卫生)专业,是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部主任。他有着正规医学法学教育背景与法律实务经历,真正实现“以医解法、以法护医”。他一直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坚持“亲自接待、亲自分析、亲自代理”的执业原则,拒绝流水线作业,从证据梳理到法庭交锋都亲力亲为。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包寅律师是怎样精准捕捉案件核心争议点的。
2021年5月,林女士因腰痛伴肛门坠胀,在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做了骶管囊肿切除等手术,术后医方给予甲强龙静脉输液治疗。之后双方产生纠纷,2023年7月,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医方一次性补偿林女士10万元,纠纷终结。同日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法院裁定协议有效,次月医方支付了款项。
然而,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初,林女士被查出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双眼白内障以及胰体肿物(倾向恶性)。林女士认为是医方“过量使用甲强龙”导致,再次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等5.7万余元,并主张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去市场买菜,说这菜不新鲜要摊主赔偿,那你得拿出菜不新鲜的证据,不能空口无凭地要求赔偿。在打官司时,谁提出一个主张,谁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合理的。
-案例关联说明:在这个案件中,林女士主张新确诊的疾病是医方“过量使用甲强龙”导致,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林女士就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新疾病与案涉诊疗存在因果关系。该规则直接关系到案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林女士因为无法提供初步证据,所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能否阻却患方的新诉求,“一次性解决”条款涵盖的损害范围有多大;二是对于调解协议签订后“新确诊”的疾病,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包寅律师凭借对医疗行业现状的深刻洞察,结合临床实务与鉴定实践,多角度剖析案情。他发现对于林女士主张的骨质疏松、股骨头损伤等问题,是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前就存在的,这属于达成协议时“能够明确的损害后果”,已被10万元的“一次性解决方案”涵盖,患方无权以相同事由另行主张。
对于白内障、青光眼、胰腺肿瘤等新确诊疾病,包寅律师从医学常识和初步证据方面进行审查。青光眼是“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医学上系自身眼部结构造成,与激素使用导致的青光眼机理不同;白内障因患方年龄增加且患有青光眼等因素诱发,且距案涉诊疗已超两年,缺乏直接关联迹象;胰体肿物患方未能提供任何初步医学文献或证据,证明肿物与甲强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林女士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包寅律师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能够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像包寅律师这样的专业复合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都应该选择专业、负责的律师,理性对待纠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包寅律师
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北京
擅长: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调解谈判
律师简介
包寅律师,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部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5011279282
北京卫生法学会会员,专注医疗卫生法律领域,曾任北京多家三甲医院法律顾问,承办医疗纠纷案件上百起,具有国家 GCP 资格。熟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经验丰富、善于化解医患矛盾,工作细致,全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更多
报告编号:NO.202609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