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有这样一位专业的律师——黄菊,她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江苏万拓谐达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
上海政法学院名誉导师,还曾是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从事批捕、
公诉工作多年,参与办理、审批的刑事案件达上千件,荣获“优胜公诉人”“优秀辩手”等荣誉称号。黄菊律师已执业7年多,从事刑事法律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秉持“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以专业赢得信赖”的服务理念。她擅长处理各类
经济犯罪、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在企业运营、
公司管理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可能遇到的刑事风险评估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2024年6月,在某地区的一家酒吧里,一场悲剧悄然拉开帷幕。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与邓某某(化名)结识了因
醉酒而意识不清的被害人李某(化名)。随后,二人将被害人带至某酒店,趁其醉酒昏睡无力反抗之机,共同实施了强奸行为。陈某某在邓某某的怂恿和协助下,与处于醉酒昏睡状态的李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在被害人喊疼后停止;邓某某则怂恿并帮助陈某某实施犯罪,还提供了避孕工具等,其本人也企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因身体原因未得逞。被害人清醒后于当日11时许离开酒店并报警,二被告人随即在酒店房间被警方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其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七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人还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二人犯
强奸罪,且均系主犯,建议均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
在庭审中,黄菊律师作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在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
罪名的前提下,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从轻量刑辩护意见。
首先,黄菊律师主张“
犯罪未遂”。她指出,被告人邓某某个人由于“未能勃起”而未能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这一核心的量刑辩护意见,强调了邓某某个人行为的犯罪形态未完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其次,黄菊律师强调主观恶性与事先预谋。她指出两人事先未有预谋,本案系临时起意,因此邓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这样的观点有助于将被告人的行为与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性犯罪区分开来。
再者,黄菊律师突出认罪悔罪态度。她强调邓某某“自归案到庭审,对其犯罪事实均能如实供述”,展现了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争取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另外,黄菊律师强调赔偿与谅解。她明确指出“邓某某的家属已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以此作为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最后,黄菊律师引入年龄与认知因素。她特别指出“本案涉案被告人均刚满18周岁,对与醉酒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没有准确的认识”。这一辩护试图从行为人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意识的角度,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一定程度的背景解释,旨在引发法庭在惩罚之外对
教育挽救因素的考量。
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共同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二人在
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承认指控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亲属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在犯罪过程中存在猥亵、拍摄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
缓刑的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邓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物品(手机、避孕药)按规定处理或清除被害人信息后发还。
这起案件中,黄菊律师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独特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邓某某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她在案件中的精彩表现,不仅体现了她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运用能力,更展现了她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黄菊律师会继续用她的专业和热情,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