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铸就实力,经验彰显风采
黄菊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学位,这为她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她还曾担任
上海政法学院名誉导师,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倾囊相授,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不仅如此,她曾担任
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从事批捕、
公诉工作多年,参与办理、审批的刑事案件达上千件。在这段宝贵的经历中,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荣获“优胜公诉人”“优秀辩手”等荣誉称号。
加入律师队伍7年多来,黄菊律师始终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从事刑事法律工作已十余年。她擅长处理各类
经济犯罪、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同时在企业运营、
公司管理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可能遇到的刑事风险评估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坚持“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以专业赢得信赖”的服务理念,只为给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典型案例,见证卓越辩护能力
张某某
受贿案
上诉人张某某原系A公司董事长,在担任职务期间及退休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财物。某检察院以
受贿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一审
法院以受贿总金额为1600万元判处其
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投资生产线分红是否构成受贿、以借款形式购房少付的金额是否构成受贿、认购原始股上市获利是否属于受贿以及是否构成
自首。
黄菊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该案二审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她聚焦关键事实与法律争议点,围绕“投资分红是否属受贿”“购房差价认定”“原始股购买行为性质”“虚增交易环节性质”等核心事实,提出针对性的辩护观点。针对“投资型受贿”,她强调“合作投资”型受贿应以未实际出资为前提,认为张某某对生产线系实际出资并承担市场风险,不应认定为受贿。对于“低价购房”的数额认定,她指出一审认定依据不足,即便构成受贿,也应以同类正常
民间借贷最高利率计算差额。对“原始股受贿”定性,她提出法律性质质疑,主张原始股上市后的溢价不属于“他人财物”,购买资格不能成为受贿对象,且以案发时股价认定数额不符合“存疑利益有利于被告”原则。二审期间,她还提交了股票股价走势图、
合伙协议等证据,增强了辩护的实质支撑。最终,二审法院在部分事实上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刑期作出了改判,从十一年五个月减为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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