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张新强律师就像是一位久经沙场的大侠。他1991年至1993年就读于
吉林省司法学校法律专业,打下了坚实的专业基础。毕业后进入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担任
公诉人长达八年,这八年里,他严谨审查每一个案件,参与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法庭公诉等各个环节,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让法律的权威得以彰显。在履职期间,他还坚持深造,于1995年至1999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律专业,将理论与公诉实务完美结合,大大提升了案件办理与法律思辨能力。
1999年至2023年,张新强律师调任通化市自然资源局,担任法规监察科科长兼公职律师。这二十多年,他全面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建设与执法监察,处理土地、矿产监管、权属调处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他规范执法流程,妥善化解了无数纠纷与行政争议,积累了丰富的行政法与自然资源法治经验。
如今,张新强律师凭借三十余年的实务积淀,成为了多个市、县、区行政机关及多家国有企业、大型
公司、规上企业的法律顾问。他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与企业高质量发展。他就像一位贴心的法律守护者,时刻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守护公平正义。
张新强律师的专业实力体现在他对各类案件的精准处理上。在处理案件时,他总是能精准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以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制定最佳的解决方案。他的代理思路清晰明确,能够通俗地为客户解读法律,让整个办案过程全程透明可控。无论是复杂的土地纠纷,还是棘手的刑事案件,他都能游刃有余地应对。
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两个张新强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徐某诉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某房地产公司行政协议纠纷案(二审)
2016年5月31日,徐某与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
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征收经办中心在指定地块为徐某安置建筑面积20平方米车库一处,徐某无证住宅房屋回迁车库,征收经办中心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越冬补助费等各项补偿费用,超面积款按市场销售价结算。协议约定2018年12月30日前交付车库,征收经办中心逾期至2024年9月才通知办理回迁,且车库实测面积为35-40平方米。徐某认为协议手写条款无效、车库面积应按使用面积计算、应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及逾期安置补助,诉至一审
法院,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协议,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张新强律师作为一审被告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一审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行政协议内容、
征收补偿方案、行业规范与全案证据,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系统代理意见。从协议效力、面积认定、超面积价款、补偿费用以及程序与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完全采纳了张新强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逐一驳回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徐某负担。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张新强律师在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代理思路。
案例二:某甲与某控股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
2018年10月,某建筑装饰公司与某控股公司签订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承接室内装修项目。2021年12月1日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已完工程总造价及未付工程款金额,后被告方陆续支付部分款项。2024年5月,该建筑公司办理简易
注销登记,原告作为公司唯一
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以注销时遗漏案涉债权为由,于2025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5632540.24元及利息,并确认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某控股公司委托张新强律师代理本案应诉。张新强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关系,精准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从诉讼时效、事实证据、优先受偿权等方面进行了有力的抗辩。庭审中,法院围绕诉讼时效、工程款给付、优先受偿权三项争议焦点审理,完全采纳了张新强律师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及事实证据质证意见,认定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采纳了张新强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了张新强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张新强律师是吉林吉天行(通化)律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7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205201910153101,服务地区为吉林省通化市,联系地址是通化市
东昌区大禹城邦吉天行
律师事务所。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任何问题,不妨联系张新强律师,他将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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