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黄菊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背景,本科和硕士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的她在刑事法律领域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她曾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名誉导师,还曾是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从事批捕、公诉工作多年,参与办理、审批的刑事案件达上千件。在这段检察官生涯中,她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荣获“优胜公诉人”“优秀辩手”等荣誉称号。
加入律师队伍7年多来,黄菊律师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坚持“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以专业赢得信赖”的服务理念,承办的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她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犯罪、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同时在企业运营、公司管理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可能遇到的刑事风险评估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黄菊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保持务实的作风,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张某某受贿案中,一审法院以受贿总金额160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黄菊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二审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她聚焦关键事实与法律争议点,围绕“投资分红是否属受贿”“购房差价认定”“原始股购买行为性质”“虚增交易环节性质”等核心事实,提出针对性的辩护观点。针对“投资型受贿”,她强调“合作投资”型受贿应以未实际出资为前提,认为张某某对“某”生产线系实际出资并承担市场风险,不应认定为受贿。对于“低价购房”的数额认定,她指出一审认定的购房差价依据不足,即便构成受贿,也应以同类正常民间借贷最高利率计算差额。在“原始股受贿”定性上,她主张原始股上市后的溢价不属于“他人财物”,购买资格不能成为受贿对象,且以案发时股价认定数额不符合“存疑利益有利于被告”原则。
为了支持辩护意见,黄菊律师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股票股价走势图、合伙协议等证据。最终,二审法院在部分事实上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对“某”分红100万余元不予认定受贿,出借房款的利息390万元中扣除170万元,并对刑期作出了改判,从十一年五个月减为十一年。
黄菊律师的细致服务在强奸案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被告人陈某某与邓某某将醉酒的被害人李某带至酒店实施强奸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强奸罪,且均系主犯,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菊律师作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在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的前提下,提出了一系列从轻量刑辩护意见。
她主张邓某某个人由于“未能勃起”而未能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强调邓某某的行为未完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同时,她指出两人事先未有预谋,本案系临时起意,邓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此外,她还强调邓某某自归案到庭审,对其犯罪事实均能如实供述,展现了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邓某某的家属已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她还特别指出本案涉案被告人均刚满18周岁,对与醉酒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没有准确的认识。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黄菊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经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细致的服务态度,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如果您在江苏苏州遇到刑事法律问题,不妨寻求黄菊律师的帮助。相信她会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您争取最好的结果。
黄菊律师,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证号13205201811080042,联系地址为苏州市中海财富中心东塔26楼。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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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菊律师
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苏州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刑事自诉、行政诉讼
律师简介
黄菊,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从事批捕、公诉工作多年,参与办理,审批的刑事案件达上千件,获“优胜公诉人”、“优秀辩手”等荣誉称号。黄菊律师因出色的专业能力,多次受邀为律师、企业讲课,其专业能力得到同行及客户的一致认可。加入律师队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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