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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销售的涉外房产有哪些

2019.02.20 房产纠纷 1178人浏览举报
解析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的销售对象以境外购买者为主,且购买者的身份应当符合我国公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以外汇结算。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人民币或境外汇入的外汇购买或租赁涉外房地产中的住宅,但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不能购买或租赁涉外商品房。依我国有关规定,不准销售的涉外房产有:

(1)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2)虽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涉外房地产企业对该房屋改建、扩建后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3)涉外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尚未解决,或涉外房屋抵押合同尚未注销的;

(4)尚欠国家房地产税费的;

(5)已被批准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

(6)经人民法院裁定或中国仲裁机关决定,或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决定限制产权转移的;

(7)因其他特殊原因,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不得进行销售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报告编号:NO.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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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杰

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王汉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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