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事前行使求偿权的法定事由是: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2、求偿权的事前行使只限于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而为保证的情况。未受保证人委托而为保证人的,不享有求偿权的事前行使的权利。
保证人事前行使求偿权的法定事由是: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2、求偿权的事前行使只限于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而为保证的情况。未受保证人委托而为保证人的,不享有求偿权的事前行使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有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我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3、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一)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二)先诉抗辩权适用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