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关于保证责任追偿权怎么行使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若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怎么行使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追偿权实现的程序及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2、43条均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
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
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在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保证人可以通过行使保证人预先追偿权来减少自己担保的风险,那么这个保证人预先追偿权是什么意思?又要如何行使保证人预先追偿权呢?华律网的小编总结了以下的相关信息,以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