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那么担保人可根据承担责任的实际情况,依据生效的判决,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在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担保人的追偿权,那么担保人需另行提起一个追偿权的诉讼,待行使追偿权的判决生效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有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我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三)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3、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有追偿权。保证人不管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其本身并不是债务人,它承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但保证人的利益同样也受法律保护。因此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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