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时间应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应该在缺陷期结束后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主张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承包人满足可以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发包人在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当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防止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上的障碍,实践中,承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比例、返还的期限等内容,同时应约定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利息或利息计算方式。
不能。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因此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早于保修期届至期限,但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1、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2、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之后,承包人仍需就所承建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确认解除合同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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