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交锋:逆转一审不利局面
一宗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纠纷案件里,当事人确诊乳腺癌后申请理赔,保险
公司却以投保前存在乳腺结节检查记录、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一审
法院认可了保险公司的观点,驳回了当事人的全部诉求。陈双仪律师团队接手二审,此时如临大敌。
该案件困难显著,一审已然支持保险公司,改判绝非易事;涉及《
保险法》多项规则边界认定,法律适用争议多;保险公司构建的“未告知健康异常-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逻辑闭环难以突破。
陈双仪律师团队精准出击,系统梳理一审判决错误,指出其遗漏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动摇一审裁判合法性。结合团体保险运营特征,阐明保险公司询问义务履行不合规,投保单位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情形。还提交医学依据,证明乳腺结节与乳腺癌确诊无直接因果关系,推翻保险公司免责抗辩。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完成了颠覆性改判。
劳动关系确认:电子证据助力翻盘
原告入职仅4天便在工作中受伤,由于没有书面
劳动合同等传统劳动关系证明,
仲裁委以“证据不足”驳回了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随后,原告委托陈双仪律师向法院起诉。
此案件难点重重,仲裁前置程序败诉,法官易受仲裁结果影响;传统证明劳动关系的“硬证据”几乎没有;工作时长短易被质疑;被告缺席,原告需独自承担全部证明责任;电子证据分散且形式复杂,整理难度大;案件结果关乎原告能否进入
工伤赔偿程序。
陈双仪律师没有依赖传统证据,而是把碎片化电子证据按时间线系统整理,形成闭合证据链。精准运用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让被告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庭审前完成电子证据法定形式转化,避免形式瑕疵。从仲裁失败中总结经验,补强关键证据,明确后续救济路径。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告工伤赔偿扫清障碍。
欠款追讨:突破诉讼时效壁垒
成某受于某聘请工作,垫付材料款并提供劳务,于某签字确认欠款后却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和诉讼时效已过驳回成某诉求。陈双仪律师代理成某上诉。
上诉中,陈双仪律师从四个方面论证:指出证据链足以证明
劳务合同关系;依据《
民法典》规定,说明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起诉之日起算;阐明劳务费与案外人调解协议不冲突;主张于某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二审法院全面采纳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陈双仪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的案件分析和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在多起案件的庭审交锋中为当事人扭转乾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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