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2、自营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以及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3、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1、服务接入地在中国境内。2、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3、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4、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稳健运营。(二)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机结合,有效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进行下列有效的业务隔离:1、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2、建立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其他无关信息系统有效隔离。3、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条件:1、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2、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3、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4、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5、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1、应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2、应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3、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方式:1、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采取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2、对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合作机构加强合规管理,督促其保障服务质量和网络安全。
应采取下列方式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1、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2、督促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保护制度。3、保险机构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征得客户同意,获得客户授权。
业务范围: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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