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应当自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情况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三)可行性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经营模式、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四)法律审查声明书,精算审查声明书;(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到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等。
提交的材料:1、设立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筹建方案;4、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6、规定的其他材料。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股权质押时不可转让,除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不能。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是不得转让的,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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