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董事会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有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不能行使董事会的权利,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两者性质不同,法定的职权也不同,所以股东会不可以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按照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行使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东会不可以替代董事会。因为这是法定的组织机构,但是股东会的权利高于董事会,股东会的权利来源于出资,只要没有抽逃出资或者是转让股权,股东权利一直在,董事会是被选举产生,会被罢免。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全资子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由股东一人决策,子公司的股东是母公司,就由母公司决策。但所有决策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需要由股东任命。总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命。但是一般在实际操作中,都是作为母公司的国有公司直接下文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了。
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查阅董事会决议。但有些情况下有例外。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股东会有权撤销或变更该类董事会决议。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国有企业可以不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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