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没有董事会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有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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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婷婷律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深圳执业12年
律师简介
饶婷婷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系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大成所公司部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企业合规法律研究中心委员、全国中小企业高级企业合规师。从业12年有余,为近千名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公司经济纠纷,在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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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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