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国、公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及议事的规则的法定代表人解散事项与消算办法、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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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五)有公司住所。
-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报告编号:NO.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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