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现难题,律师初心引方向
包寅律师毕业于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学(医药卫生)专业,是北京卫生法学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明向
律师事务所。他曾担任北京市多家三甲医院法律顾问,熟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承办过众多医疗纠纷案件。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使命。
在
福建省的一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的遭遇令人揪心。患者男,有30年的泌尿系结石病史,还伴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某年7月,患者因血尿就诊于某医院,医方先后为其实施了左输尿管结石及左肾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术。然而,在8月中旬行左肾结石体外碎石术后仅8小时,患者突发左侧腰背部剧烈疼痛,检查提示左侧创伤性肾破裂、左肾周血肿。患者出院后,以医方诊疗存在过错为由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此时,包寅律师凭借他对医疗纠纷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介入了这起案件,决心为患者讨回公道。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服务员不仅要告诉你这道菜的口味,还要告诉你如果不喜欢这道菜,还有其他哪些菜品可以选择。在医疗中,医生不能只说要做什么治疗,还得把其他可以选择的治疗方法也告诉患者。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医方在实施碎石术前,未向患者明确告知除体外碎石外,临床上尚有其他可选的替代治疗方案(如输尿管软镜碎石术等),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该规则明确了医方有告知替代医疗方案的义务,支撑了案例中鉴定机构和
法院认定医方存在过错以及责任划分的依据。
二、抽丝剥茧辨是非,专业素养显担当
在诉讼中,医方提出强烈抗辩,认为患者术后发生肾破裂系其自身长期的双肾阳性结石、糖尿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导致,
司法鉴定机构未充分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参与度”,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面对医方的抗辩,包寅律师没有退缩。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结合专业的医疗知识和法律规定,对医方的诊疗行为进行了全面分析。
通过对鉴定意见及一、二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与法理论述的研究,包寅律师发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方面过错。术前评估不到位,患者左肾结石位于下盏,且结石细长、长径超过10mm,医方在术前仅行腹部平片检查,未进一步行超声、静脉肾盂造影或腹部CT检查,未能充分评估结石及肾盂肾盏的具体情况;治疗方案选择不当,结合患者结石的具体位置与大小,直接选择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并非适合该病情的治疗方案;违反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义务,未向患者明确告知除体外碎石外的其他可选替代治疗方案。
包寅律师凭借他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态度,抽丝剥茧,找出了医方的过错之处,为患者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坚守正义护权益,法律规则定乾坤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是定案的关键。医方若对鉴定意见不服,不能仅凭医学理论或单方理解提出异议。包寅律师深知这一点,他引导患者尊重鉴定程序,依托专业法律规则进行理性抗辩。
针对医方关于鉴定意见未排除患者自身疾病因素、鉴定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结合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作出了终审评判。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通过法医临床学检查、阅片、听证等方式并结合相关鉴定规范对诊疗行为进行分析认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明确充分。在医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形下,该鉴定意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鉴定机构关于医方过错系“主要原因”的结论,并据此判令医方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包寅律师用他的专业和坚持,为患者赢得了正义,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执业初心永不忘,行业规范促发展
这起案件不仅是包寅律师为患者争取权益的胜利,更是对医疗机构的一次警示。医疗技术的进步为患者提供了更多治疗选择,但也对医务人员的术前精细化评估及医患沟通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在诊疗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检查评估,依法履行全面、实质的知情同意与替代方案告知程序,不仅是对患者生命健康的负责,更是医疗机构防范医疗纠纷、降低执业风险的有效屏障。
包寅律师作为医疗纠纷解决专业律师,他始终坚守执业初心,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医疗领域的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道路上,他将继续以专业和热情,为更多的患者排忧解难,推动
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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