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的规定:1、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规定;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涂敷气瓶颜色标志,并按照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只能充装、存放自有产权和供用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气瓶应当经检验合格,且未超过报废期限。
遵守的规定:1、执行国家和北京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规定;2、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3、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安全等有关规定;(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遵守下列规定:1、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应当定位存放,并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2、加工、制作食品,应当生熟分开,食品工具用具专用;3、专间内不得存放未清洗的原料;4、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规定;1、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2、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
遵守下列规定:1、食品原料应当具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定期进行食品检验,检验期限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首批生产加工的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具备下列条件:1、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3、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北京的有关规定;场站内安装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规定:1、安全处理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2、对不同特性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3、贮存暂时不利用或不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并采取防护措施。
遵守下列规定:1、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废弃物密闭收集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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