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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4.04.11 公司法 1246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3、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场站内安装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9、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风险提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法律依据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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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键键律师 2019.04.04 3963人看过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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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房,马上快到交房日期了,却还没有动工这种如何应当如何索赔?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处理方式: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十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处理方式: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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