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三)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四)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业务所要求的注册资本、固定场所、设备设施;2、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3、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4、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具备下列条件:1、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3、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北京的有关规定;场站内安装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符合下列要求:1、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2、符合北京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3、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4、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并具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1、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2、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3、有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4、有适应出租汽车客运调度的通讯设施;5、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三)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四)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出租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以下这些:(一)有合法的房屋产权;(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三)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流程: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提出书面申请,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件。3、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治安登记。4、取得营业执照。5、取得车辆牌证后,申领准运证。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