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2、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3、建立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明确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遵守的规定:1、执行国家和北京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规定;2、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3、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遵守的规定:1、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规定;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涂敷气瓶颜色标志,并按照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只能充装、存放自有产权和供用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气瓶应当经检验合格,且未超过报废期限。
遵守下列规定:1、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3、销售燃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4、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遵守下列规定:1、食品原料应当具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定期进行食品检验,检验期限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首批生产加工的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要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遵守下列规定:1、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废弃物密闭收集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2、不得经营特殊食品,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3、不得超出规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遵守下列规定:1、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应当定位存放,并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2、加工、制作食品,应当生熟分开,食品工具用具专用;3、专间内不得存放未清洗的原料;4、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精选】乙炔瓶贮存时必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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