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型兼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新设型企业兼并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收购控股型兼并,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
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合并的,则企业原来的债务应当由合并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企业分立,则原来的债务由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合并的,则企业原来的债务应当由合并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企业分立,则原来的债务由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新设型企业兼并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收购控股型兼并,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新设型企业兼并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收购控股型兼并,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兼并的,被兼并的企业会与进行兼并的企业发生合并,合并后原来公司的债务由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或者存续的公司来承继偿还。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公司借合并讨债。
企业增资后原企业债务由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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