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
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天赋人权”的政治哲学观在商业领域的发展延伸。
人生而平等,无人能凭借其优势的社会地位而对其他人实施欺诈、奴役和掠夺。在
公司中,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从社会正义和权力制衡的角度看,投资的公平维持离开对大股东权力的道德和法律的制约是不能够实现的。人是有严重缺陷的,这种缺陷表明,人首先是自私自利的,如果利益驱使足够大的话,他会牺牲他对社会的互助协合责任而不以为愧。大股东和其他的有权人一样,在行使权力时非常愿意挑战极限,在公开的和潜移默化的环境中接受权力的自然腐蚀,喜欢滥用权力,以损害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为代价谋求自身利益的膨胀。
2、法律价值追求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法律有多种价值目标,如公平、正义、效率、安全等等,不同的法律对于法律价值的定位会有自己不同的侧重。但作为法的终极价值的正义是自由体系下的实质正义,它更多的是指自由前提下的平等,它理应是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所最终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在公司中,无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从法律地位上来讲,都是平等的。公司制度奉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大股东通过资本的表决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这种现象本身并不违反社会所认可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捍卫实质公平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劣势地位,其权利更易受到侵害。而股东平等原则作为
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每个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产生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对中小股东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有助于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功能,达到股东在实质上的平等。公司是股东共同利益的有机载体,只有作为弱者的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实现,弱者应受保护法律理念在商业领域的要求。
3、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一个国家公司法制是否健全的标志。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不仅是检验一个公司能否规范地运作的试金石,而且是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是否发达、公司法制是否健全的标志。我国1993年《公司法》在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这使公司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进行了立法完善。新《公司法》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不仅在股东的实体权利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进,而且在程序上保证股东权益的真正落实。
4、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的生存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形成。
中小股东是公司的大多数投资主体,也是组成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实践证明,只有保护所有投资主体权益的市场,才能给予投资者安全感和信心,才能有助于投资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效率提高、风险降低的良性循环,从而保障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强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有利于激发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巩固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形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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