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包括下列步骤: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本;完成外资并购审批;审批机关的确定;应报送的资料;缴纳外资并购资金;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具体包括下列步骤: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本;完成外资并购审批;审批机关的确定;应报送的资料;缴纳外资并购资金;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二)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三)审批机构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四)获得批准一个月内,持证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是: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初审;通过其他按照特定行业管理规定应完成的前置性审批。
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一)第一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二)第二步:审核兼审批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三)第三步:颁证与送达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一)第一步: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二)第二步:审核兼审批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三)第三步:颁证与送达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二)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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