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按照规定,对于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在节日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法》第44条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等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企业中的高级管理、外勤、推销、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职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首先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没有加班工资,但应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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