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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或已注销,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4.04.11 公司法 1362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或已注销,债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
1、抵押不同于保证,但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设立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债权得以清偿。
2、如果债权人人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或已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则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已消灭,债权人也就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则债权人无权要求行使抵押权,但可依据《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配合办理登记;但如果不动产抵押已注销登记,则视为债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终局消灭,债权人也就无权依据《抵押合同》再行使任何权利,《抵押合同》视为自动解除。

风险提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应选择信誉好、经济实力强的个人或公司提供保证,且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多名保证人提供保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时,最好选择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因为动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容易发生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而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问题。相比之下,不动产抵押的风险较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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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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