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司登记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所以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注销登记可以撤销。公司撤销注销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是可以撤销的。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公司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不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
公司设立要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撤销公司登记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所以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撤销分公司,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公司被撤销是不用进行清算的,因为其没有法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务均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要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
公司解散员工有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解散登记的目的是:1、便于监督管理,促使公司及时依法清算;2、有利于对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免受不可预见的损害,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3、公司解散登记的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