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被撤销,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2、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
作为清偿债务的清算财产:(一)清算开始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全部财产,包括其股东的出资及其他权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产和其投资入股的股份;(二)清算期间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依法取得的财产;(三)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其他财产。
金融机构被撤销,清算财产包括:(一)清算开始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全部财产,包括其股东的出资及其他权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产和其投资入股的股份;(二)清算期间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依法取得的财产;(三)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其他财产。
清算方案应当包括债权人情况、债权数额、清算财产数额、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数额、清偿其他债务的数额等内容,并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职责:1、保管、清理财产;2、确认债权;3、处理未了结业务;4、处置资产;5、制作清算方案;6、清缴所欠税款;7、处理剩余财产;8、参加诉讼、仲裁活动;9、提请有关部门追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0、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清算后公司应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2、剩余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金融机构清算期,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一)保管、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确认债权;(三)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四)清理债权、债务,催收债权,处置资产等。
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如下: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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