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可以安排哺乳期女员工加班。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哺乳期指的是女员工生育完至婴儿满一周岁的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员工在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哺乳期的女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正常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是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工作的。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有害元素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接触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大三级以上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等有害气体的作业。
如女职工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不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是不可以随便辞退的。其余不准辞退的情形还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等。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方无过错,医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医院应根据其在医院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应该发给女方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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