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代理,经验丰富
奚鹏律师是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现为辽宁成功金盟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他原为公安消防现役部队警官,有着20年从事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制工作的经验。执业以来,他专业代理火灾原因调查,火灾(爆炸)诉讼,
建设工程,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代理了
河北、辽宁、
吉林、
新疆、
内蒙古、
江西、
黑龙江、
安徽、
云南等省、自治区的火灾原因调查,火灾(爆炸)诉讼等案事件300余起,成功撤销多起错误火灾事故认定,依法为当事人挽回火灾(爆炸)损失数千万元。
奚鹏律师还获得了众多专业荣誉和头衔,他是辽宁省消防协会专家会员、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
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副会长等。他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13频道新闻周刊、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人民网-《人民日报》、
北京交通广播等媒体的专访,就各类火灾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专业意见,在业内拥有良好的口碑。
(2)真实案例,全额追损
2021年5月,侯某、于某购买了一台上诉人生产的电动三轮车,车辆质保期为一年。然而,在2022年4月20日,这台电动三轮车在侯某、于某家中彩板房内停放(未充电)时突发火灾,这场火灾不仅烧毁了他们家的彩板房、房内物品、大棚及大棚内作物,还波及到了邻居家的大棚和作物。
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案涉电动三轮车下方,起火点为电动车电瓶西侧电线,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侯某、于某就财产损失向
法院申请评估,经专业机构评估,各项损失合计287475元。他们认为,案涉电动三轮车在质保期内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说明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产品缺陷,上诉人作为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侯某、于某的诉讼请求,但上诉人不服,以“产品无缺陷、火灾与产品无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存在不当使用行为、鉴定费承担无依据”为由提起上诉。侯某、于某委托奚鹏律师应诉。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买了一个玩具,这个玩具因为本身的问题把你弄伤了,那么生产这个玩具的厂家就要负责赔偿你的损失,不管厂家是不是故意的,只要玩具确实有问题导致你受伤了,厂家就得承担责任。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案涉电动三轮车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了侯某、于某的财产损失。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明确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缺陷且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逃避赔偿责任。
(3)精心代理,条理清晰
奚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火灾事故认定结论、
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及双方证据,围绕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无过错三大核心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思路。
首先,奚鹏律师以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为核心证据,反驳上诉人“产品合格”的抗辩。他指出,该认定书系经现场勘验、物证鉴定后作出,明确认定火灾由案涉电动三轮车电瓶西侧电线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直接证明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的定义。同时,产品合格认证仅能证明出厂时符合相关标准,不能排除使用过程中因固有缺陷引发故障,且火灾发生在质保期内,进一步佐证缺陷的固有性。
其次,奚鹏律师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论证缺陷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他指出,消防部门通过对现场物品过火痕迹、火势蔓延方向、车辆受损情况的细致勘验,排除了其他车辆、被上诉人自有线路故障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明确火灾的唯一起因是案涉电动三轮车的电气线路故障,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直接且明确。上诉人主张“多因一果”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再次,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彩钢房与大棚距离过近、环境湿度大导致线路短路”等抗辩,奚鹏律师指出,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规范文件证明彩钢房与大棚需保持特定安全距离,且环境湿度并非导致合格产品电气线路故障的合理原因。被上诉人按正常方式停放车辆,无任何不当使用、违规操作行为,对火灾的发生及扩大无任何过错,不应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奚鹏律师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主张鉴定费系被上诉人为证明损失金额支出的必要维权费用,上诉人作为败诉方,依法应承担该费用,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
(4)二审胜诉,彰显实力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信了侯某、于某提交的证据及奚鹏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侯某、于某财产损失287475元,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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