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资历深厚,备受认可
奚鹏律师是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同时担任辽宁成功金盟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他拥有辽宁省消防协会专家会员、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等多个身份。这些头衔不仅是荣誉,更表明他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普遍认可。
奚鹏律师曾有20年从事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制工作的经历。他参与组织了
沈阳东北汽配城4·6火灾、沈阳万达广场8·28火灾等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这样的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有着深刻的理解。而且,他还借调公安部纪委负责公安纪检案件审理工作,长期担任消防部门公职律师,这些经历进一步提升了他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此外,奚鹏律师还多次接受权威媒体的专访。2019年12月,他接受中央电视台13频道新闻周刊、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的专访,就沈阳市SR新城火灾一案发表法律意见;2020年1月8日,接受人民网-《人民日报》采访,就破解住宅小区停车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一事发表法律意见。这些媒体的关注和采访,体现了他在火灾相关法律事务领域有一定权威性。
二、丰富实战经验,成功代理众多案件
执业以来,奚鹏律师代理了
河北、辽宁、
吉林等多个省、自治区的火灾原因调查,火灾(爆炸)诉讼等案事件300余起。在这些案件中,他撤销多起错误火灾事故认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挽回当事人火灾(爆炸)损失数千万元。
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代理案例来说,被上诉人侯某、于某因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停放期间突发火灾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将车辆生产者诉至
法院。上诉人(车辆生产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产品无缺陷、火灾与产品无因果关系。奚鹏律师接受侯某、于某委托后,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围绕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无过错三大核心制定代理思路。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被上诉人追回全部财产损失287475元及鉴定费7186元。
三、精准把握法律,巧妙制定代理思路
在侯某、于某的案件中,奚鹏律师的代理思路展现出了他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灵活运用。
他首先夯实产品缺陷的核心证据,以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为核心,反驳上诉人“产品合格”的抗辩。指出产品合格认证仅能证明出厂时符合相关标准,不能排除使用过程中因固有缺陷引发故障,且火灾发生在质保期内,进一步佐证缺陷的固有性。
接着论证缺陷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排除了其他车辆、被上诉人自有线路故障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明确火灾的唯一起因是案涉电动三轮车的电气线路故障。而上诉人主张“多因一果”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彩钢房与大棚距离过近、环境湿度大导致线路短路”等抗辩,奚鹏律师指出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规范文件证明彩钢房与大棚需保持特定安全距离,且环境湿度并非导致合格产品电气线路故障的合理原因,被上诉人按正常方式停放车辆,无任何过错,不应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主张鉴定费系被上诉人为证明损失金额支出的必要维权费用,上诉人作为败诉方,依法应承担该费用。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买了一个玩具,这个玩具因为本身有问题,把你弄伤了,那么生产这个玩具的厂家就要负责。不管厂家是不是故意的,只要产品有问题造成了伤害,就得承担责任。
案例关联说明:在侯某、于某的案件中,案涉电动三轮车在质保期内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导致侯某、于某遭受财产损失,这就符合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根据这个规则,车辆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要对侯某、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规则有力地支撑了案例中被上诉人要求车辆生产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
四、案件胜诉典范,为维权指明方向
本案的二审胜诉,是奚鹏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它不仅为侯某、于某挽回了损失,也为类似的产品缺陷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参考。
这起案件提示当事人,火灾发生后应及时报警,留存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应妥善保管购买凭证、质保凭证,若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引发损害,可据此强化自身主张。同时也警示生产者,不能仅凭合格认证规避产品缺陷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切实保障产品的安全性能。
奚鹏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在火灾相关法律事务领域有所建树。他为众多在火灾纠纷中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支持,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